在线发布文章的刑事风险
、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