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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节

 

“上诉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方轶拿起改写过的辩护词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英琪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周英琪收受情人赠与的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辩护人认为,在受贿案中,无论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时间线被拉得有多么长,甚至双方约定在职时“办事”,退休后收钱,谋利与收钱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是不言自明的,一般不需要特别证明。

但当行贿一方和受贿一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的行为目的,本案便是如此。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存在情人关系,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二人从确定情人关系,到约定结婚、准备购置“婚房”,再到同居,最后分手,保持长达四年多的情人关系,虽然有不道德的因素,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是希望最终组成家庭的。并且周英琪在与赵晓杰确定情人关系后,很快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赵晓杰也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合理怀疑

“第二,二人在同居过程中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同居期间,赵晓杰转给周英琪的工资收入共有一百四十六万七千元,公诉机关并未将此部分款项数额计入犯罪金额,这也表明公诉机关认可二人财产混同的情况。

第三,被告人周英琪为赵晓杰谋取利益以及赵晓杰送钱给周英琪,不能排除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绝对不能是概括的、模糊的,而应当是具体的,以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和经验法则为基础,依据现有证据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如果认为存在其他结果可能性,而且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基础,构成合理怀疑。

本案中,周、赵二人具有重组家庭的意愿和感情基础,在此情形下,一方为另一方在职务晋升和责任追究方面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于人之常情。

根据赵晓杰、周英琪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知,周、赵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既有基于以后共同生活的想法,也有为了取悦、赢得对方信任或者因不能结婚而给予对方精神补偿。

假设周英琪与赵晓杰最终结为夫妻,双方间的财物往来就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将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的空间。

在案证据均能反映二人主观上从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因此,周英琪收受情人(赵晓杰)钱款的行为与其情人(赵晓杰)请托行为之间缺乏对应,现有证据更无法证实周英琪存在索贿行为。现有证据链无法得到唯一结论。周英琪收取的款项不应被定性为受贿款项。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不应被认定为受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周英琪仅仅是向第三方民营科技公司推荐了佳月公司,而该推荐行为也是基于赵晓杰的恳求,基于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而且第三方科技公司也是在综合考量佳月公司的实力后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的,并不受周英琪的职权影响,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英琪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其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款项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完毕。”方轶道。

关于佳月公司给的那三十万元款项的定性,方轶故意将法官的注意力转移到周英琪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上,其实是他故意放的一个烟雾弹。他想牵着法官的鼻子走。至于法官是否上当,那就不是他能左右的了。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两个观点:

一、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应成为认定周英琪受贿的障碍。

综合全案来看,二人存在借用特殊关系掩护行贿、受贿的嫌疑,不排除二人因特殊关系,在案发前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因此,周英琪收受的款项均应认定为受贿款。

二、周英琪收受的佳月公司的三十万元应定性为受贿款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gj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公司内不同部门的gj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gj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gj工作人员之间等。

具体到本案中,第三方科技公司系上诉人周英琪所在公司的供应商,周英琪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对供应商的选聘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双方存在制约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简单根据形式要件认定周英琪所在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实质上周英琪所在公司及其本人对第三方科技公司存在制约及影响。另外,从周英琪将佳月公司推荐给科技公司的总助后,很快双方便达成了业务合作这一点上看,也侧面印证了周英琪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佳月公司与科技公司合作正是利用了周英琪的职务便利,周英琪接受二人钱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完毕!”检察员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稍后当庭判决。周英琪觉得方轶辩护的很到位,至于二审会怎么判,也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

周英琪心情忐忑的等待着,就像等待心爱之人上门一般,怕他来,又怕他不来,更怕他胡来。

十分钟很快过去了,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走进了法庭。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一审法院根据周英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律适用有误,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三十万元,构成受贿罪。故对于检察机关的该项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中,三十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十万元并入周英琪的罚金刑执行,剩余钱款发还周英琪。”审判长宣判道。

抢劫犯!

判决结束后,不仅周英琪愣住了,她父亲周老爷子也有点发傻,脑瓜子有点反应不过来。

一审法院认定周英琪收受的一百八十八万元为受贿款项,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判决三十万元是受贿款项,虽然二审法院没改变量刑,还是判三缓三,但是却减少了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里外里把律师费省出来了。

犯罪金额从八百四十八万元减少到一百八十八万元,再从一百八十八万元减少到三十万元,这降幅可真不小,此时的周英琪心中的感激之情如涛涛江水,真想给合议庭的三位法官磕一个。宣判后她一个劲儿的给法官鞠躬,以示感谢。

方轶虽然料到那三十万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款,但是却没想到二审法院会把一审法院认定的一百八十八万元的受贿款项否掉,如果那三十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属于情理之中的话,那么一百八十八万元不被二审法院认定,就是意料之外。这对方轶来说是一个大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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