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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节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室内北侧有一大木床,床外侧躺有一小女孩尸体,小孩穿着米色睡衣,赤脚。

在小女孩尸体上可见一处刀口,床单上有血迹。在室内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缠着银丝,刀上有血迹。

现场勘查提取臧刀一把、邓诗云睡衣一件和床单等处的血迹。经dna鉴定证实,床单上的血迹、藏刀上的血迹及邓诗云睡衣上的血迹均为邓诗云和小女孩(牛佳艳)所留。”检察员举证道。

“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说完,一名女法警走过去将证据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让其辨认。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看后说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中,藏刀上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dna,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无法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实际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犯罪现场。完毕。”方轶质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二份证据,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牛佳艳颈部正中见一7x6范围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见一2x02横行创口,创缘较齐,可见血液溢出,其左侧见一皮瓣形成。

打开颈部,可见颈前肌肉软组织大量淤血,颈椎2、3椎体间可见一15x03创口。

鉴定结论:牛佳艳系在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状态下,又被刺伤颈部致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艳颈部创口皮瓣可由现场提取的臧刀两次抽动形成。

另外,被害人邓诗云右腕部见二条略平行的皮肤裂痕,分别为7、4,均已拆线,愈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动、感觉无异常。

鉴定结论:邓诗云损伤为轻微伤。”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对于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异议,她觉得专业机构鉴定出来的内容应该可信。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是该份证据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三份证据,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使用新买的手机号在案发当日的18:34、19:20、21:10多次与邓诗云通话。”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没有异议。当日我确实给她打过电话,打电话是为了确定她家的位置。当晚我也确实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四份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

1、证人丛明昌证实,其与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邓诗云均系情人关系。今年一月初,丛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证人姜文菲证实,她是邓诗云的房东,案发当晚,她看见邓诗云和一个女的在院子里说话,然后二人就进了邓诗云租住的房子。晚十点半左右,她关大门时,看见邓诗云家的灯还亮着。后经辨认,当日与邓诗云说话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点半左右,姜文菲听到邓诗云的呼喊声,跑去她家,发现她女儿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邓诗云手腕部也有血。随后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邓诗云的丈夫牛旺。”

3、证人牛旺(邓诗云丈夫)证实,案发次日早上七点五十分,牛旺接到房东姜文菲的电话称家里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后发现家里全是警察,后经查看,他发现邓诗云的华为手机和家里的钥匙都不见了。房东为了防盗,一般会将院门反锁,没有大门钥匙根本无法出去。”检察员举证道。

重大疑点

“被告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案发当日我确实在邓诗云家,也看到了房东。”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方轶的意见很简单,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被害人家里,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继续说道。

“第五份证据,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该两种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作用。”检察员继续举证道。

“被告人,你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房新月摇头道。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检验结果不持异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次日,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尿液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安眠镇定类药物。

如果邓诗云案发前饮用添加安眠镇定类药物的饮料,案发次日在其静脉血和尿液中应当能够检出该类药物的成分。

由此可见,该份证据与案卷中侦查机关的送检结果相矛盾,公诉人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完毕。”方轶质证道。

方轶明白检察员拿出这份证据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案发当日邓诗云和牛佳艳饮用的饮料被人做过手脚,放入了安眠镇定类的药物。但是邓诗云的尿检和血液检测结果却排除了邓诗云服用过安眠类药物的情况,这一点至关重要。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看着手中的证据,说道。

“第六份证据,被害人邓诗云的陈述,案发当晚九点十分左右,被告人房新月来到邓诗云住处,提了一个超市的大塑料袋,里面装着鸡爪子、牛肉干、猪头肉等熟食,还有奶茶。

孩子睡后,两人聊起了丛明昌,邓诗云将丛明昌送给她的一把藏刀拿出来,让被告人房新月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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